來源:廈門市建設局
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實施裝配式建筑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實施意見的通知》(廈府辦規〔2020〕3號)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建〔2020〕4號),規范裝配式建筑實施,現結合我市實際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總體要求
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整個項目應當按照裝配式建筑要求實施,即地面以上單體建筑全都應當通過裝配式建筑的評價認定,滿足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
層數不大于3層,且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的單體建筑,如:配電室、附建式環網站、社區書店、物業辦公用房、消控室、便利店、物流配送中心、環衛所、門樓、保安崗亭等,可以不納入裝配式建筑評價范圍。
二、評價認定要求
裝配式建筑的評價認定,執行《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裝配式建筑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結構部分評價分值不低于30分;
2.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10分;
3.技術創新的評價分值不低于5分;
4.裝配率不低于50%。
豎向構件預制的單體建筑,可以按照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進行評價認定,裝配式建筑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結構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20分;
2.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裝修;
4.裝配率不低于50%。
三、建設管理要求
1.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施工圖設計及其審查之后,申請設計階段預評價;并且應當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的20個工作日內,申請施工階段評價。建設單位應當落實首要責任,確保評價項和書面承諾落實到位。
2.需設計變更的項目,不得降低裝配率。建設單位應在重新提交原圖審機構審查通過后,按變更后圖紙計算裝配率并提交裝配率計算書,由原評審專家復核確認,報我局備案后方可實施。
各有關單位務必按照省、市相關規定,積極推動我市項目落地實施。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嚴肅處理,并將其行為納入信用管理。
特此通知。
廈門市建設局
2021年4月30日